律师心得体会

时间:2026-02-04 08:48:11
律师心得体会

律师心得体会

我们有一些启发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样有利于我们不断提升自我。那么问题来了,应该如何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律师心得体会,欢迎大家分享。

律师心得体会1

在这个阳光明媚、生机勃勃的初春时节,全国各地101名律师行业的青年才俊汇聚在北京百望山脚下,参加由全国律协组织的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经过五天紧张而又充实的学习交流,大家结下了深厚的情谊,培训的过程虽然很累、很辛苦,但每位同学都坚持到了最后,为青训营的每位同学点赞。学习的感悟很多,以下分享和大家共勉!

要做一个有行业情怀的领导型青年律师!

律师本来就是个忙碌的行业,来这里培训的不是事务所主任,就是合伙人,不用说就更忙了,但大家能在繁忙的业务中挤出时间参加青训营,除了青训营的品牌魅力外,还离不开同学们对律师行业的钟爱。正如全国律协韩秀桃秘书长在开办第一课中所讲,我们要培养的是青年律师领军人才,是行业的领导者,除了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之外,还要求大家具有崇高的行业情怀,没有行业情怀,你至多是一个法律工匠,有了行业情怀,你才能走的更远。

要做一个有大局观有担当的政治型青年律师!

“身在兵位,心为帅谋”,作为青年律师,在做好业务之外,还要放眼于整个律师行业,从行业的角度去思考,为律师业健康长远发展建言献策,为提高律师地位孜孜以求。青年律师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要有积极参政议政的热情,法律人熟悉规则的制订,律师参政议政具有天然的优势,吕红兵会长在讲到律师参政议政时对青年律师寄予殷切期望,只有当律师群体中有越来越多的人当选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和党代表时,才能凸显出律师这个行业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才能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出律师的声音,律师的社会地位自然而然的就提高了,这需要律师行业的共同努力,更需要青年律师的不懈奋斗!

要做一个温润儒雅客观理性的智者型青年律师!

胡长栓教授讲课时说,律师是一群具有法律专业技能的高素质群体,如何体现我们的高素质呢?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的言谈举止中时刻注意自己的形象。律师的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律师接触社会的各个群体,你的一言一行都在大众的眼里心中。面对社会热点,面对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各样的矛盾,我们青年律师要冷静思考,既不能漠不关心,更不能在不了解真相时就随意评判,青年律师既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还要保持客观理性,做一个让人信服的律师。

要做一个业务精湛尽职尽责的实干型青年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矛盾是律师的天职,青年律师要苦练本领,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综合解决问题能力,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如何才能忠人之事,不仅要有高超的业务技能,还要有同理心。“你办的其实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当事人委托我们,等于把身家性命交给了我们,这是一份沉甸甸的信任和托付,我们没有理由不把案件办好、办精,最大限度的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要做一个不断精进终身学习的学者型青年律师!

这次参加青训营的同学来自全国各地,精英汇聚,每个同学都有各有所长,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很多同学已经非常优秀了,但仍在繁忙的工作之余不断的学习,不断的着书立说,就像我们常说的,“可怕的不是有那么多人比你优秀,而是那些优秀的人还比你更加努力。”通过这次培训,我更加认识到自己的欠缺和不足,追赶的空间还有无限大,要保持空杯心态,每天精进,终身学习,才能在日新月异快速发展的律师队伍中不落后、不掉队。

培训虽然短暂,但电已充满,我们将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回到自己出发的地方去,投入到新的工作中,青训营的每位同学都是一颗星,遍布全国各地,已成燎原之势,风里雨里,走到哪里都有我们的人在等你。“青训有期,情义无涯”,让我们携手前行,共创律师业的美好明天!

律师心得体会2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律师实习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有幸在大学的法律实践课程中获得了实习机会,这篇文章将分享我在律师实习中所得到的心得与体会。

首先,律师实习让我对法律实践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在学校里,我们通常只是学习案例和法律原理的基础知识,而律师实习则让我能够亲手处理真实案件。我帮助律师处理了许多案件,包括劳工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和商业诉讼等。通过实践,我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款、法律程序和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的重要性。

其次,律师实习培养了我的法律研究能力。每个案件都需要我们进行详细的研究和分析,包括法律文书、历史案例和最新的判例法。我学会了如何深入挖掘问题和查找关键信息,对法律文书的解读和理解也更加精准。

第三,律师实习带给了我实践沟通和解决问题的机会。律师必须处理与客户、对手方律师和法庭官员等多人之间的复杂关系。我学会了如何与各种类型的人交流和处理问题,以建立强大的案件策略和达成良好的解决方案。

第四,律师实习使我意识到了守法的重要性。在处理案件时,我们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道德和职业守则。实习期间,我学会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独立、诚实和职业信誉的重要性。

最后,律师实习让我有机会学习并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律师必须专业地撰写各种法律文件,如申请书、呈请书和起诉书等。我通过实践和反复训练,提高了自己的写作技能和语言表达能力。

总之,律师实习是我法律学习和职业发展中非常宝贵的一部分。通过与实践律师合作,我学习了很多关于法律系统的课程,提高了自己的实践技能、思维能力和交流能力。我相信这次实习经历将有助于我未来成为一名出色的律师。

律师心得体会3

本人于20xx年3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同年5月到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限自20xx年7月至20xx年7月3日,实习指导老师为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实习期间,在老师的指导下,首先,认真学习律师实习管理规则和律师执业规范及职业风险防范知识,认识到作为执业律师应严格遵守各种相关法律规定和执业规范,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工作,同时在执业过程中也要有意识地防范各种风险,法律风险、人身风险等,不能因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合法利益而导致律师本身遭到不应有的惩罚和伤害,在此基础上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维护法律最根本的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此阶段的学习为我以后的职业生涯起了保障性作用。

其次,刻苦学习法律法规及法律理论知识。在xxX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系统地,有步骤、有方法、有选择地学习律师应掌握的各种法律法规和理论,就像有枪无子弹的士兵不会对敌人起任何实质作用一样,律师只有执业证书无深厚法律知识体系和办案技巧作保障,办案就只能是空谈。只有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熟悉较多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才能理清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X经常教导我们说不掌握大量的英语词汇,说一口 ……此处隐藏14733个字……现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学会努力,用心的完成一项工作。这真是一段特别丰富,充实的职业成长经历。

回想起每次收到指导律师、客户的一句“辛苦了”或者一个“点赞”的表情符号,其实特别开心。因工作而感到的疲惫,顿时烟消云山。

我逐渐明白了,与其纠结于每一点工作的瑕疵,倒不如接受自己的不完美。“失败是成功之母”与“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也”,如果将这两句话结合起来体会,积极的从细节处完善自己,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积累工作经验,总结自己的工作方法。在自我认识,自我总结的过程中,看到自己的进步,并认可自己。从而获得成就感和满足感,多与指导律师沟通,珍惜每次交流的机会,了解成长的过程,学会克服挫折,学会享受进步带来的喜悦。

四、结语

一年实习期满,按照规定可以向司法局提交执业律师申请。但是从执业起到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需要的是更多年的磨练。“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前进的路上必然有艰辛和坎坷,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挑战,我相信坚持不忘初心,珍惜在律师事务所学习、磨练自我的机会,便能早日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

回顾一年实习期的工作与生活,既有因参与办理各类民商事法律案件的喜悦和满足感,也有因遭遇挫折,面临困难的情绪低落,自我指责,甚至是放弃。若不是亲身实践律师这份工作,或许我无法深切体会律师职业起步的艰辛。若不是曾想过放弃,也许一直未能深刻意识到自己的不足。再次选择坚持,是相信自己能够吸取经验教训,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长,完成由实习律师到一名优秀的执业律师的“蜕变”。

面对工作中的瑕疵或纰漏,如何吸取经验和教训;如何克服执业初期,收入少,工作强度高,工作压力大的问题。根据这一年工作期间的所观所想,我记录下自己的感悟与心得体会。

律师心得体会15

一、新律师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规定

“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是我国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长期存在的三大难题,新律师法的修改通过,明文规定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利,实现了控辩双方权利平等,有利于律师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新律师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主要见于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其中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又主要集中于第33、34、35条的规定。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由上述可知,第33条主要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第34条主要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第35条主要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比照《刑事诉讼法》有关“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显然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具体表现为:就会见权而言,律师可以根据需要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取消了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必须经过侦查机关同意的限制;就律师的阅卷权来看,已经由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技术性鉴定材料扩展到整个案卷材料;对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事项,而不必经过被调查人或单位的同意。

二、加大检察工作力度,突破案件侦查难点

(一)、正确认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在封建制纠问式诉讼模式中,犯罪嫌疑人时刻面临着法官的追诉与审判,沦为诉讼客体。由于贯彻罪从供定原则,实践中奉行无供不定案,导致口供中心主义,口供甚至被视为证据之王。加之弱化乃至否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泯灭人性的刑讯逼供合法化,犯罪嫌疑人成为拷问的对象,只有接受讯问并招供的义务,而刑事诉讼的重要活动即是逼取口供,程序正义得不到实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救济和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把犯罪嫌疑人列为当事人,使得其诉讼主体地位在理论上以及立法中得到确认,犯罪嫌疑人已经由刑讯逼供的对象、诉讼客体转化为享有充足权利保障的诉讼主体。所以,执法人员应正确认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抛弃旧的执法理念,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行事,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二)、要“两手抓”检察机关建设,增强办案侦查能力。

律师法修改后,进一步加强了对侦查机关的权力予以规制,注重强化犯罪嫌疑人各种权利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口供作为证据的证明力显然就会弱化,因此要改变以往的侦查重点,把收集证明力强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作为侦查方向,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两方面做起:一手抓检察机关硬件建设,大力发展刑事科学技术,以满足现代侦查技术要求,有利于多方面收集证据;另一手抓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实现人才强检,通过各种学习途径提高干警侦查能力,适应查处现代犯罪需要。

(三)、协调检警关系,共同完成追诉任务。

公安机关是刑事犯罪侦查工作的'主要力量,大量刑事案件由其受理并负责侦查。律师法的修改对侦控机关收集、整理和审查证据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使审判前侦查结论的不确定性增加,需要通过继续侦查随时提供指控犯罪应有的证据。目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控制指导不够,难以保证其侦查活动符合追诉要求,导致控诉力量不足,妨碍对犯罪的有效追诉。为此,要着力改善目前检警关系,使其进一步协调起来,共同完成追诉任务。

(四)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保证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核心要求是,在辩护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在审判前允许辩护方查阅或得到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护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开。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由于证据展示是双向的,检察官可以通过证据展示了解辩护人的辩护证据,特别是被告人不在现场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等证据。从而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出庭准备,避免辩护人当庭出示这些证据,搞“突然袭击”,造成控方不得不请求延期审理或者对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尴尬局面,对于保证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与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律师法的颁布实施将会给检察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应从理论和实践中研究、探索适合现代犯罪需要的侦查模式。既要深入实践,总结经验,以推动刑事侦查理论发展,又要注重有关刑事侦查理论的研究,以更好地指导侦查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笔者浅谈了以上学习体会,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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